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我们整理了,其中列出的40种违法行为,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多年诚信经营,期待与您的扬州共赢。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扬州、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3.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扬州、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扬州建设项目的;
4.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5.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7.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8.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
1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1.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
2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3.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25.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8.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9.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30.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扬州机关报告的;
31.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扬州机关备案的;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3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扬州机关备案的;
34.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扬州机关报告的;
3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扬州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扬州部门备案的;
36.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3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3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3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40.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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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扬州、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3.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扬州、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扬州建设项目的;
4.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5.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7.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8.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
1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21.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
2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3.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25.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8.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9.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30.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扬州机关报告的;
31.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扬州机关备案的;
3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3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扬州机关备案的;
34.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扬州机关报告的;
3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扬州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扬州部门备案的;
36.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3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3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3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40.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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