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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并没有规定财产份额出质及对外转让的情形。下列选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扬州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天一题:劳务出资

单选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并没有规定财产份额出质及对外转让的情形。下列选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以房屋作价2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丙共同执行,乙、丁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丙、丁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B
解析: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A错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正确。有限合伙人丙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错误。
考点:劳务出资
扬州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天一题: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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