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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以灌注包装为主的外销型企业。 原料进口自欧洲,在中国灌注包装后外销。根据进口国的海关裁定,认为在中国的灌注包装不构成实质性加工,原产地为化妆品原料国。 根

问题:我司是以灌注包装为主的外销型企业。 原料进口自欧洲,在中国灌注包装后外销。根据进口国的海关裁定,认为在中国的灌注包装不构成实质性加工,原产地为化妆品原料国。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关在出口化妆品及其包装上进行原产地标记并没有严格规定,仅规定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要求,具体法规如下: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2.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第十八条规定,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根据以上,我司是否可以根据进口国的要求,将原产地标注为原料的进口地,即欧洲某国。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五条规定,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根据您的描述,贵司行为符合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故原则上原产地应当属于上述欧洲某国。但各地海关监管要求有所不同,建议企业联系申报地海关做进一步确认,以海关现场通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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